甘肃省标准化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6, 2021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2
- Articles
- 45 articles
(2000年7月25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正 2021年11月26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本条例所称的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地方标准包括省地方标准和市(州)地方标准。
法律、行政法规对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一)宣传贯彻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并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组织制定本省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三)组织制定、修订省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
(四)指导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一)宣传贯彻相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三)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行业标准体系;
(四)提出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组织相关地方标准的起草、意见征求等工作;
(五)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标准,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协助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工作。
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根据本单位实际,将参与标准制定、修订情况纳入个人职称业绩条件,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业绩考核的成果。
标准的制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的组成应当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广泛代表性。承担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人员不得承担其起草的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
省、市(州)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建、管理和监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省、市(州)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立项建议应当对地方标准项目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材料。
省、市(州)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汇总、研究立项建议的基础上,根据本部门、本行业特殊需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地方标准项目,应当优先立项并及时制定。
起草单位根据各方意见对地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后,与编制说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等材料一并报送省、市(州)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地方标准的制定事项范围;
(二)技术要求是否具有安全性、适用性、先进性,且不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与有关标准协调配套;
(三)是否妥善处理分歧意见;
(四)需要技术审查的其他事项。
省、市(州)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有关部门报送的地方标准报批材料的完整性、制定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按照规定予以编号发布;审核不通过的,应当说明理由。
支持社会团体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制定满足创新需要、填补标准空白,具有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团体标准。
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之间开展标准化合作,共同制定、发布团体标准。
鼓励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引导企业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企业标准;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
鼓励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标准的实施
鼓励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采用推荐性标准。
地方标准实施中需要解释的,由发布该标准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通过国家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其制定的标准并接受社会监督。
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地方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复审:
(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涉及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关键技术、适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应当及时复审的其他情形。
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复审结论为修订地方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制定程序予以修订。复审结论为废止地方标准的,应当公告废止。
甘肃标准标识评价的技术规范,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Chapter 4监督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对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鼓励教育、科研机构等单位开展标准化相关学科专业人才培养工作,开设标准化专业课程、开展面向社会的标准化普及宣传和教育培训。
鼓励标准化服务机构开展标准化工作绩效评估、标准体系研究和标准比对分析,为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提供服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参与区域标准化协调合作,协商区域内标准化重大事项,促进区域一体化建设,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国际、国家标准化活动。
鼓励标准与知识产权融合发展,支持建立标准、技术、专利、品牌协同机制,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培育形成知名品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投诉。对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受理举报、投诉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Chapter 5法律责任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