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标准化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并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组织制定本省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三)组织制定、修订省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
(四)指导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