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故里历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1, 2021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2
- Articles
- 54 articles
(2021年6月23日广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邓小平故里历史文化遗存,是指广安市行政区域内与邓小平有关、具有特定历史意义和价值的文物、遗址、纪念地。
邓小平故里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管理和传承、利用,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邓小平故里历史文化遗存保护、管理和传承、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邓小平故里历史文化遗存保护、管理和传承、利用的具体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邓小平故里历史文化遗存保护、管理和传承、利用的具体工作。
(一)文物保护管理责任单位为文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二)遗址、纪念地有隶属单位或者单独设立单位的,该单位为保护管理责任单位;
(三)遗址、纪念地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指定保护管理责任单位;
(四)本款第二项、第三项以外的遗址、纪念地,保护管理责任单位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五)其他不能确定保护管理责任单位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责任单位。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传承邓小平故里历史文化遗存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
Chapter 2保护
经依法批准的邓小平故里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规划是实施保护、管理和传承、利用的依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确需修改的,邓小平故里管理局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方案应当按照前款程序报送批准、公布、备案。
邓小平故里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规划,涉及文物的,按照文物保护规划实施;涉及国土空间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同步修改国土空间规划。
(一)保护对象、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包括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
(二)经评估认定的历史文化价值、特点,问题排查、分析及解决办法;
(三)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和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历史建筑编号、保护利用的内容和要求;
(四)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内容和规划措施;
(五)改善交通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环境的规划方案;
(六)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保护、管理和传承、利用的措施;
(七)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八)其他应当纳入保护规划的内容。
邓小平故里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相衔接。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循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的原则;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单位和个人可以书面向邓小平故里管理局推荐应当纳入保护的邓小平故里历史文化遗存。
首批文物保护名录、遗址保护名录、纪念地保护名录列为本条例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
(一)原址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
(二)保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落实防火、防蛀、防雷、防震、防洪、防风、防盗、防污染等保护措施,依法及时进行维护修缮,防止人为破坏和自然毁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邓小平故里管理局报告。
(三)修旧如旧。不得改变其内部主要结构、布局和装饰,以及外部主要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等特有风貌。
(四)保护范围内应当保持环境整洁和整体绿化效果,及时修复自然破损,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设施。
(五)进行商业利用的,不得改变其历史格局和风貌、影响建筑安全、污染环境。根据保护需要,邓小平故里管理局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商业利用形式进行限制。
(六)其他有利于保护的措施。
因公共利益需要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邓小平故里管理局应当对迁移的可行性进行听证、论证,提交听证、论证、评估报告和迁移新址方案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按照原貌迁移异地保护。
(一)保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确保保护对象的安全。
(二)保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机构进行定期安全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向邓小平故里管理局报告。
(三)严格管控建设控制区的建筑规模、风格,确保保护对象的安全、环境和历史风貌的真实性、完整性。
(四)执行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一)永久原址保护。
(二)分别制定保护工作应急预案,落实防范责任,备足应急力量和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三)邓小平故里管理局应当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保护工作,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四)执行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列入保护名录、需要分区保护的保护对象,分区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
核心保护区范围为2004年建成的553300平方米纪念园区,包括经中共中央批准建设的邓小平铜像广场、邓小平故居陈列馆、邓小平缅怀馆和邓小平故居等邓小平青少年时期重要活动场所,以纪念园四边围墙为界。
核心保护区范围内,除符合规划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按照保护规划进行修缮、保养的外,不得进行任何新建、改建、扩建。
建设控制区范围内,应当严格保护山水生态格局原状;建设项目的功能、高度、体量、风格、色彩应当与核心保护区整体环境相协调,禁止破坏其历史格局、街巷肌理和传统风貌。
建设控制区范围内,现有不符合保护规划对建筑高度、建筑形态、景观视廊要求或者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的建(构)筑物、其他设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产权单位可以依法通过申请式退租、房屋置换、房屋征收等方式组织实施腾退或者改造。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禁止阻挡或者改变从邓小平故居至天宝山(笔架山)的视野空间、自然风貌,保护景观视廊和地理格局。
市、县级职能机构应当支持保护管理责任单位开展纪念地自然资源保护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管执法。
邓小平故里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从事开山、采石、开矿、开荒、取土、新建坟墓等破坏地表、地貌的活动;
(二)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造成水土流失的设施,随意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
(三)擅自修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品的设施;
(四)毁损建(构)筑物、保护标志及其他设施;
(五)擅自占用或者改变保护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六)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改变、损坏邓小平故里历史文化遗存;
(七)在禁止水域从事游泳、垂钓、捕鱼或者其他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放养牲畜、违法放牧,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区;
(八)焚烧垃圾、秸秆,在禁火区域吸烟、烧烤、野炊、生火取暖、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孔明灯;
(九)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擅自引进外来物种;
(十)设置、张贴损坏或者影响风貌的横幅、标牌、广告等;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Chapter 3传承利用
邓小平故里管理局应当根据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需要,制定邓小平故里历史文化遗存保护、传承、利用负面清单,明确限制、禁止的行为。
展览展示内容和讲解词应当准确、完整,具有权威性。
本市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支持邓小平故里历史文化遗存研究成果的出版发行和宣传推广。
鼓励创新传播方式,拓展传播渠道,增强传播效果。
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学校在邓小平故里开展现场教学、主题教育、社会实践等活动,进行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
Chapter 4监督管理
在邓小平故里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邓小平故里管理局或者保护管理责任单位同意:
(一)单位、团体、民间集体性纪念活动;
(二)展览、展销活动;
(三)体育赛事、大型游乐、演艺、娱乐活动;
(四)影视拍摄活动;
(五)教学、科研考察活动;
(六)商用非管制飞行器、无人机放飞活动;
(七)其他不影响景观景物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旅游交通秩序管理,保障交通安全、畅通。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指导、督促保护管理责任单位制定邓小平故里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范围防火安全保障方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占用、堵塞消防专用通道。
(一)欺诈、误导消费者;
(二)在游人集散地等公共场所采取拉客、揽客方式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三)擅自搭棚、设摊、设点、占道或者扩大经营面积;
(四)拦截、追撵机动车揽客或者兜售商品;
(五)使用高噪音设施设备招揽顾客、举行活动;
(六)其他侵犯消费者权益或者扰乱经营秩序、交通秩序的行为。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对邓小平故里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范围内经营的商品、服务价格进行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未依法建立保护名录,动态调整不及时的;
(二)未依法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的;
(三)未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确保保护对象安全的;
(四)未制定保护工作应急预案,落实防范责任,备足应急力量和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的;
(五)监测、检查、评估发现问题不及时整改的;
(六)审核同意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或者经营活动的;
(七)不及时制止、查处违法行为的;
(八)贪污、挪用保护资金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擅自改变其内部主要结构、布局和装饰,以及外部主要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等特有风貌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机关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可以指定有资质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保护管理责任单位未依法组织专业机构进行定期安全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向邓小平故里管理局报告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在禁止水域从事游泳、垂钓、捕鱼或者其他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放养牲畜、违法放牧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在禁火区域吸烟、烧烤、野炊、生火取暖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行为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Chapter 6附则
附件一
邓小平故里文物保护名录
| 序号 | 名 称 | 文物概况及保护范围 | 保护 措施等级 |
|---|---|---|---|
| 1 | 邓小平故居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占地范围及其向东、南、西、北外延各20米。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外延各40米。 | 特级保护 |
| 2 | 北山小学堂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占地范围及其向东、南、西、北外延各10米。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外延各10米。 | 特级保护 |
| 3 | 翰林院子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占地范围及其向东、南、西、北外延各50米。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外延各30米。 | 特级保护 |
| 4 | 蚕房院子/ 邓绍圣故居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占地范围及其向东、南、西、北外延各50米。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外延各30米。 | 特级保护 |
| 5 | 广安县立 高等小学堂 旧址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占地范围向东外延20米,向南外延5米,向西外延20米,向北外延20米。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向南外延10米,向东、西、北外延各30米。 | 特级保护 |
| 6 | 邓绍昌墓 | 四川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占地范围及其向东、南、西、北外延各30米。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外延各30米。 | 特级保护 |
| 7 | 淡氏墓 | 四川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占地范围及其向东、南、西外延各20米、向北外延30米。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外延各30米。 | 特级保护 |
| 8 | 邓家老井 | 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井台四周外延各10米。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外再续延各10米。 | 一级保护 |
| 9 | “邓小平同志 故居”牌匾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邓小平故居)组成部分。 | 一级保护 |
| 10 | “邓小平故居 陈列馆”碑刻 | 纳入邓小平故里纪念园进行整体保护。 | 一级保护 |
| 11 | “邓小平铜像” 碑刻 | 纳入邓小平故里纪念园进行整体保护。 | 一级保护 |
| 12 | 万春桥 | 四川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占地范围及其向东、南、西、北外延各50米。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外延各30米。 | 一级保护 |
| 13 | “实事求是”鼎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以“实事求是”鼎为中心,四周外延各30米。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再续延各30米。 | 一级保护 |
| 14 | “萃屏公园”牌坊 | 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以牌坊占地面积为限。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四周外延各5米。 | 一级保护 |
| 15 | “凉滩电站”碑刻 | 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以碑亭覆盖范围为限。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四周外延各5米。 | 一级保护 |
附件二
邓小平故里遗址保护名录
| 序号 | 名 称 | 保护措施等级 | 保护分区 |
|---|---|---|---|
| 1 | 万春桥古道 | 一级保护 | 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发布。 |
| 2 | 西来寺古道 | 一级保护 | |
| 3 | 苏溪白沙窝邓氏家族墓群遗址 | 一级保护 | |
| 4 | 安居城遗址 | 一级保护 | |
| 5 | 广安县城东门渠江码头 | 二级保护 | |
| 6 | 渠江邓家湾码头 | 二级保护 | |
| 7 | 广安县立中学校旧址 | 二级保护 | |
| 8 | 紫金精舍遗址 | 二级保护 |
附件三
邓小平故里纪念地保护名录
| 序号 | 名称 | 保护措施等级 | 保护分区 |
|---|---|---|---|
| 1 | 邓小平故里纪念园 | 特级保护 | 邓小平故里纪念园为核心保护区,保护范围为:2004年建成的553300平方米纪念园区,包括经中共中央批准建设的邓小平铜像广场、邓小平故居陈列馆、邓小平缅怀馆和邓小平故居等邓小平青少年时期重要活动场所,以纪念园四边围墙为界。 清水塘位于邓小平故里纪念园核心保护区,纳入一体保护。 邓小平故里纪念园建设控制区、风貌协调区的分区保护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发布。 |
| 2 | 清水塘 | 特级保护 | |
| 3 | 邓小平故里绿色长廊 | 特级保护 | 邓小平故里绿色长廊保护范围为:南起广安体育馆、北至佛手山景区停车场的小平故里路主干道两侧绿化带;绿色长廊两侧绿地,每侧宽度不低于五十米。个别地形地貌特殊地段的保护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界定、发布。 |
| 4 | 佛手山 | 特级保护 | 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发布。 |
|---|---|---|---|
| 5 | 协兴老街 | 特级保护 | |
| 6 | 思源广场 | 一级保护 | |
| 7 | 邓小平 图书馆 | 一级保护 | |
| 8 | 渠江公园 | 一级保护 | |
| 9 | 胡伦故居 | 一级保护 | |
| 10 | 道台院子 | 一级保护 | |
| 11 | 蒲殿俊祖居 | 一级保护 | |
| 12 | 天宝山 (笔架山) | 二级保护 | |
| 13 | 宝篆山 (邓时敏 家族墓群) | 二级保护 | |
| 14 | 春宝山 | 二级保护 | |
| 15 | 萃屏山 | 二级保护 | |
| 16 | 广安中学 | 二级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