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确定为二级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遗址、纪念地,实行下列保护措施:
(一)原址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
(二)保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落实防火、防蛀、防雷、防震、防洪、防风、防盗、防污染等保护措施,依法及时进行维护修缮,防止人为破坏和自然毁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邓小平故里管理局报告。
(三)修旧如旧。不得改变其内部主要结构、布局和装饰,以及外部主要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等特有风貌。
(四)保护范围内应当保持环境整洁和整体绿化效果,及时修复自然破损,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设施。
(五)进行商业利用的,不得改变其历史格局和风貌、影响建筑安全、污染环境。根据保护需要,邓小平故里管理局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商业利用形式进行限制。
(六)其他有利于保护的措施。
因公共利益需要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邓小平故里管理局应当对迁移的可行性进行听证、论证,提交听证、论证、评估报告和迁移新址方案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按照原貌迁移异地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