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8, 2021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2
- Articles
- 35 articles
(2021年9月10日怀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做好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
Chapter 2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
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停车总体发展战略,统筹地上地下资源,优先规划地下停车场,合理布局停车设施,明确控制目标和建设时序。
建设项目适用停车设施配建标准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应当根据实际停车需求配建停车泊位。
停车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和交付使用的,主体工程不得单独交付使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承接前期物业服务。
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医院、交通客运换乘场站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在项目用地内设置落客区,用于机动车临时停靠上下乘客,并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
(一)火车站、机场、客运站等交通枢纽;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和博物馆;
(三)公园、旅游景点;
(四)集贸市场、商业街区和大中型商场、宾馆、饭店、休闲娱乐场所、商务办公场所;
(五)承担行政、司法事务的办公场所;
(六)应当补建停车设施的其他场所。
城市道路红线外与建筑外缘之间的城镇公共道路具备停车条件的,可以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组织施划停车泊位。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区域施划的停车泊位进行清理规范;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及时撤除。
道路停车泊位布局应当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并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应当保证人行道、绿道的宽度,不得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
道路停车泊位施划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听取周边单位和居民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
住宅小区内部和周边停车设施无法满足停车需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选择具备条件的道路允许居民在夜间、节假日等基本停车需求较大的时段限时免费停车。具体停车路段和时段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听取周边单位和居民意见后向社会公布。
(一)有碍市容或者占用消防通道、盲道的;
(二)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停车泊位的停车场服务半径三百米以内的;
(三)学校出入口和公交站点附近五十米范围内;
(四)道路交叉口和城市微循环道路;
(五)其他不宜设置的情形。
Chapter 3停车设施管理与利用
本条例施行前停车设施已经投入开放使用的,经营者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参照前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一)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停车设施标志,标明停车设施名称、服务时间、泊位数量、收费标准、免费情形以及监督电话等;
(二)规范设置交通标志、标线,配置消防、通风、照明、排水等设施设备,监控设备做到全覆盖,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三)制定经营服务、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卫生、防汛、防噪等管理制度,并且在场所显著位置明示;
(四)妥善保管车辆进出和停放信息,信息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五)不得在停车区域进行有碍车辆通行和停放的活动;
(六)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维护停车秩序;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具备条件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公场所的专用停车场应当向社会开放。
住宅小区在满足本小区居民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可以将专用停车场有偿向社会开放。住宅小区内部无法满足停车需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协调周边停车设施,实行居住时段停车议价收费。
政务中心、医院等各类机关事业和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允许办事人员在三小时内免费停车。
住宅小区专用停车场免费时限不得低于一个小时。
道路停车泊位收取停车费的,应当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夜间或者其他时段免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活动举办场所及其周边区域的机动车疏导方案,周边道路具备停车条件的,可以设置临时停车区域,并明确停放时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撤除:
(一)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的;
(二)周边停车设施能够满足停车需求的;
(三)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共项目建设需要的;
(四)其他需要撤除的情形。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统筹制定停车泊位编码规则,对停车泊位进行统一编码管理,依托智慧停车公共服务信息系统实时发布向社会开放的停车设施、泊位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收费标准等信息。
除临时公共停车场以外,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设施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建设信息管理系统,配建停车诱导设施,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免费接入智慧停车公共服务信息系统。
Chapter 4停车行为规范
禁止在盲道、公交站点、消防通道、住宅小区出入通道和其他未设置停车泊位的道路内停放机动车。
(一)擅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石墩等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
(二)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三)破坏停车设施。
(一)零部件残缺失去驾驶功能的;
(二)经认定为报废的;
(三)其他可认定为废弃机动车的情形。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擅自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每车位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破坏停车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未按规定制定停车设施配建标准,以及在规划许可、竣工验收等管理环节未严格执行或者擅自降低停车设施配建标准的;
(二)未按规定将停车设施相关信息录入智慧停车公共服务信息系统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Chapter 6附则
(一)停车设施,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者露天场所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及其配套的无障碍设施、充电设施等附属设施。
(二)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与公共建筑配套建设或者临时占地建设的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三)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住宅小区业主停放机动车,或者供专业车辆停放的场所。
(四)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施划的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