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9, 2021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2
- Articles
- 42 articles
(2021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民用建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行政、交通运输、科技、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加强绿色建筑领域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
对在绿色建筑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Chapter 2规划与建设
设区的市、县(市)、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不低于基本级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进行建设。
大型公共建筑以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进行建设。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规定执行更高的绿色建筑标准等级。
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和新型建筑工业化要求等内容,并确定各类新建民用建筑的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要求。
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绿色交通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注明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要求。
建设单位在开展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材料设备购置以及相关招标活动时,应当向相关单位明示建筑工程的绿色建筑标准等级或者参数要求。
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绿色建筑标准等级的,应当重新审查。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节能门窗、供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非传统水源利用设施、节水器具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推进与沪苏浙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的地方标准协同,促进长三角区域绿色建筑产业一体化发展。
Chapter 3运行与改造
绿色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物业服务人和专业服务单位不得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公用的设施设备。
(一)运行管理制度完备;
(二)屋顶、外墙、外门窗等建筑围护结构完好,遮阳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三)通风、空调、照明、水、电气等设备系统运行正常;
(四)节电、节水指标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
(五)绿地率和室内的温湿度、噪声、空气品质等环境指标达到绿色建筑相应标准;
(六)废气、污水、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有害物质排放和处置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
既有公共建筑进行围护结构维修、用能系统更新时,应当同步开展节能改造,鼓励参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改造。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先行纳入改造计划,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同步实施建筑绿色化改造。
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应当逐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改造,改造后节约的能耗资金,可以用于支付合同约定的节能服务机构服务费用。
Chapter 4技术推广应用
支持光伏建筑一体化、无接触空中交互等先进性、智能化新技术在本省推广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关键技术的研发列入科技研发的重点领域,促进绿色建筑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绿色建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研发机构建设。
民用建筑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的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技术论证后可以在该民用建筑中使用。
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优先应用装配式建造等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确定一定比例的民用建筑,应用装配式建造等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进行建设,并将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要求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条件。
全装修使用的材料和产品,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
Chapter 5引导激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制定鼓励政策,促进绿色建筑产业发展。
(一)绿色建筑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与推广;
(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制定;
(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合同能源管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既有民用建筑改造等项目示范和区域示范;
(四)绿色建筑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等培训和公共信息服务;
(五)绿色建筑发展宣传。
(一)建筑物外墙外侧保温隔热层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
(二)应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生物质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的民用建筑,在核算建筑能耗时,其常规能源替代量抵扣相应的能耗量;
(三)新建民用建筑实施屋顶绿化的,按照有关规定折算为附属绿地面积;
(四)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商品房项目,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装配式建筑各单体地上规划建筑面积之和百分之三的,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计算;
(五)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高于最低标准等级绿色建筑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以上浮百分之二十,具体比例由设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确定;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扶持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参加绿色建筑创新奖等奖项评选。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的;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未按规定注明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要求的;
(三)对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未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进行建设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对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进行验收,或者将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等级相关要求的建筑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Chapter 7附则
(一)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交通等其他公共建筑,包括工业用地范围内用于办公、生活服务用途的建筑。
(二)装配式建筑,是指由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包括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等。
(三)绿色建材,是指在全生命期内可以减少对天然资源消耗和减轻对生态环境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皖南古民居、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建筑物等的绿色化改造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