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研发机构研究开发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其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关键技术的研发列入科技研发的重点领域,促进绿色建筑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绿色建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研发机构建设。
民用建筑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的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技术论证后可以在该民用建筑中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