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绿色建筑发展实际,统筹安排资金,重点用于下列工作:
(一)绿色建筑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与推广;
(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制定;
(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合同能源管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既有民用建筑改造等项目示范和区域示范;
(四)绿色建筑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等培训和公共信息服务;
(五)绿色建筑发展宣传。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