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乡村人居环境治理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9, 2021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1
- Articles
- 36 articles
(2021年6月29日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9日山西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
Chapter 1总则
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乡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乡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开展乡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住建、水利、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规划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对乡村人居环境治理进行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Chapter 2规划建设和管理
(一)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生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二)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设施;
(三)道路、绿地等设施;
(四)畜禽粪污、病死畜禽、农作物秸秆、农业投入品包装等废弃物处理设施;
(五)其他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的基础设施。
乡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一)村民自觉清理并保持自家庭院、门前屋后及周边街巷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
(二)生活垃圾、农业废弃物的处理和综合利用的行为规范;
(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保护古树名木的行为规范;
(四)爱护乡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的行为规范;
(五)其他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需要纳入的事项。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并查处涉及乡村人居环境治理的违法行为。
Chapter 3村容村貌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做好辖区内道路的养护工作。
(一)随处便溺、吐痰、乱扔杂物、乱倒乱排污水、随意堆放畜禽粪便、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
(二)在公共设施上擅自张贴和喷涂广告、墙报、标语;
(三)在乡村道路打场晒粮;
(四)乱停乱放车辆;
(五)损毁公共绿地、广场及其配套设施;
(六)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和畜禽养殖棚圈;
(七)其他影响村容村貌的行为。
Chapter 4垃圾治理
(一)村民的宅基地、承包地和院落,村(居)民本人为责任人;
(二)道路、河道、沟塘等公共区域,村委会为责任人;
(三)集镇、农贸市场,管理者为责任人;
(四)旅游、餐饮、娱乐等经营场所,经营者为责任人;
(五)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者为责任人;
(六)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场所,该单位为责任人;
(七)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确定或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
(一)定期清运;
(二)对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分装运输;
(三)采取密闭等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丢弃、扬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四)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点、中转站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Chapter 5生活污水和粪污治理
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相邻的村镇,应当将生活污水排入管网集中处理;人口比较集中、经济条件较好的村镇,应当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居住分散、地形条件复杂、人口较少或者不具备管网建设条件的行政村,可以采用以户或者联户为单位建设小型污水处理设施、或利用就近污水处理厂、化粪池进行处理。
Chapter 6农业废弃物治理
农药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设备。
农药使用者应当妥善存放农药包装物,及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回回收站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