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的领导。

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乡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乡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开展乡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