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乡村的人口密度、自然环境、污水产生规模,科学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鼓励支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处理生活污水,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相邻的村镇,应当将生活污水排入管网集中处理;人口比较集中、经济条件较好的村镇,应当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居住分散、地形条件复杂、人口较少或者不具备管网建设条件的行政村,可以采用以户或者联户为单位建设小型污水处理设施、或利用就近污水处理厂、化粪池进行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