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23, 2021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21
- Articles
- 33 articles
(2021年6月28日伊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 2021年8月20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查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的日常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森工集团及其林业局公司等单位应当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Chapter 2规范与倡导
热爱家乡,宣传家乡,做文明有礼伊春人;
注重家庭家教家风,互相尊重,孝老爱亲,邻里和睦;
尊师重教,立德树人,培育优良校风、教风、学风;
全民阅读,文明阅读,终身学习;
(五)文明行医,文明就医,维护和谐医疗秩序;
(六)文明办网、文明上网、诚信用网,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抵制不良信息和网络暴力;
(七)诚信经营,公平竞争,货真价实,礼貌待客;
(八)遵守公共礼仪,举止得当,着装得体;
(九)使用文明礼貌用语,不争吵谩骂,不说脏话;
(十)移风易俗,破除婚丧祭贺等方面的陈规陋习;
(十一)鼓励分餐,使用公勺公筷,文明用餐,适量点餐,践行“光盘行动”;
(十二)不吸烟、不劝烟,不酗酒、不劝酒;
(十三)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减少生活垃圾生成;
(十四)践行健康环保生活方式,低碳出行,减少污染,节约资源;
(十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上下,主动为老弱病残孕让座,不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
(十六)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十七)其他文明行为。
不得违法捕捉、伤害、猎杀依法保护的野生动物。不掠青,合理采摘蓝莓、松塔、榛子、五味子等林、药产品,不得在非采集期用割折枝条的方法采集兴安杜鹃和刺嫩芽等植物。
自觉遵守森林防火的相关规定。
本市公民应当增强城市自豪感,礼貌友善对待外地游客,主动介绍本市风土人情及优秀旅游资源,耐心热情回答问询。
重视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和保护。尊重鄂伦春族、朝鲜族、回族等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礼仪禁忌。
鼓励无偿献血和捐献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Chapter 3重点治理
下列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清单:
(一)大声喧哗、使用高音喇叭等产生噪声干扰他人;
(二)不按顺序排队;
(三)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
(四)在禁烟场所吸烟;
(五)毁坏公共设施,损坏树木花草,踩踏公共绿地;
(六)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或者地面上乱喷涂、乱刻画、乱张贴;
(七)占用公共空间乱设摊、乱搭建、乱吊挂、乱堆放;
(八)高空抛物;
(九)乱埋乱葬;
(十)机动车随意变道、加塞,不礼让行人,行经积水路段不低速通行,向车外抛掷物品,违规停放;
(十一)出租车拒载、抬价、抢行;
(十二)非机动车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逆行、闯红灯、越线停车,乱停乱放;
(十三)行人乱穿马路、闯红灯、跨越交通护栏;
(十四)使用网络传播暴力、淫秽信息,编造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
(十五)携犬出户不系犬绳、不即时清理排泄物、乘坐公共汽车。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对重点治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检查考核,适时调整重点治理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Chapter 4保障与监督
教育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升师生文明素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和文明出行宣传,制止不文明交通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客运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文明素养,提升文明服务水平。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志愿服务指导,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倡导文明新风,制止和纠正不文明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开展弘扬文明乡风宣传教育,倡导移风易俗,破除陈规陋习。
住房与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对损害市政基础设施、市容环境、生态环境、城乡绿化等不文明行为加强监管,及时劝阻和制止。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文明行医、文明就医宣传,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改善医疗服务,畅通医患沟通渠道,维护公平有序就医环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文明经营的市场环境,制止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文明经营行为。
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完善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对网络不文明行为的监测,推动网络文明建设。
其他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表彰奖励职工文明行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文明行为先进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