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花儿保护传承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16, 2021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1, 2021
- Articles
- 22 articles
(2021年1月22日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保护传承,是指对花儿的调查、记录、整理、建档、研究、传授、传播、创新、交流等活动。
花儿保护对象为:花儿文学艺术、花儿音乐艺术、花儿表演艺术、花儿节会及与花儿相关的习俗、服饰、乐器、道具等文化对象。
花儿保护传承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
(一)建立和完善花儿保护传承发展机制;
(二)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花儿保护传承工作;
(三)设立保护传承经费和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自治县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民族宗教、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档案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花儿保护传承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做好花儿保护传承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花儿保护传承工作。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花儿保护传承工作,在保持花儿原生态风貌的基础上,合理利用花儿文化资源,开发花儿文化产品和服务项目,开展花儿合作与交流,创新发展花儿文化艺术,培育花儿保护传承品牌。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花儿知识及法律法规。
(一)花儿的调查、抢救、记录、整理;
(二)花儿原始资料、实物的征集、收购、展示、保存;
(三)花儿词曲研究、花儿交流、花儿宣传及刊物出版发行的资助;
(四)花儿代表性传承人、研究者的资助;
(五)花儿专业人才培养的资助;
(六)花儿展示基地、传习场所的建设与维护;
(七)对花儿保护、传承、传播、创作、研究中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八)对有影响的花儿歌手和民间社团组织开展花儿展演展示等活动的资助;
(九)对优秀花儿影视作品、文学作品的奖励。
(一)熟练掌握花儿的表现形式或者演唱技艺;
(二)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和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花儿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认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传授、展示花儿和开展花儿学术研究;
(二)享受花儿传承人补助经费;
(三)开展传承活动有困难的,可以向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申请扶持;
(四)对花儿保护传承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五)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花儿传承人。
(一)采取授徒、培训、办学等方式开展传承活动,培养花儿后继人才;
(二)妥善整理保存与花儿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花儿的调查、记录、整理、保护;
(四)参与花儿公益性宣传。
花儿代表性传承人不得实施与其资格不相符的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花儿展示基地、传习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花儿传承人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支持花儿传承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四)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花儿资料的挖掘、整理、出版;
(五)资助花儿传承基地建设;
(六)鼓励支持开展传承传播的其他措施。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合法拥有的花儿相关资料、实物,捐赠给公共文化机构收藏、保管、展出,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对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
公共文化机构对搜集、收购、受赠的花儿资料、实物应当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一)损毁或者侵占公共文化机构征集、收购、受赠、展示的花儿文献、实物等资料的;
(二)损毁或者侵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的花儿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