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森林防火联防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5, 2021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1
- Articles
- 22 articles
(2021年6月24日茂名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区是指林地以及距离林地边缘五十米范围内的区域。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森林防火联防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联防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联防工作的具体实施,并结合当地实际,组建专业或者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
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经济功能区内的森林防火联防工作。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联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区(县级市)应急管理部门在森林防火联防中负责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日常工作。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协同配合地方森林消防队伍开展森林灭火救援工作。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森林防火联防的相关工作。
森林防火联防联系人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任担任,负责接收和报送火情信息,管理防火灭火设备,组织村民、居民参加消防知识培训和森林防火演练。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上级政府及林业、应急管理等部门的指导下,组织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森林防火联防巡查工作。
(一)及时将森林火灾发生的具体位置、规模、毗邻镇(街道)的情况报告上一级林长并报送预警通讯系统;
(二)组织疏散森林火灾发生区域群众;
(三)组织专业或者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行扑救;
(四)及时通知毗邻镇(街道)林长;
(五)动员相关村民、居民参与疏散与救援工作;
(六)组织划定火灾防控区域和防控时间段并向社会公布;
(七)加强森林火灾发生区域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一)评估森林火灾对本行政区域可能造成的影响;
(二)研究相关区域群众疏散和火灾防控方案;
(三)支援发生森林火灾的镇(街道);
(四)划定火灾防控区域和防控时间段并向社会公布。
在公布的防控时间段内,非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火灾防控区域。
对于森林火灾已经被扑灭且没有再次燃烧风险,不需要继续采取前两款规定的防控措施的,森林火灾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解除并予以公告。
(一)风力灭火机;
(二)扩音器;
(三)防护设备;
(四)通讯平台或者必要的通信设备;
(五)其他当地认为有必要配备的装备、器材。
(一)瞒报或者未及时报告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的;
(二)未及时疏散森林火灾发生区域群众的;
(三)未组织专业或者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行扑救的;
(四)未及时通知毗邻行政区域,导致森林火灾蔓延,造成较大损失的;
(五)森林火灾发生后,未按要求公布火灾防控区域和防控时间段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非工作人员在公布的防控时间段内擅自进入火灾防控区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