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森林防火联防实行林长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林长,承担森林防火联防工作的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森林防火联防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联防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联防工作的具体实施,并结合当地实际,组建专业或者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

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经济功能区内的森林防火联防工作。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联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Local Regulations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