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防火联防巡护工作,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建设和管理护林员队伍,明确其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职责,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保障护林员装备与经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上级政府及林业、应急管理等部门的指导下,组织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森林防火联防巡查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