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除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外,禁止在县城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

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户外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及时清除。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处200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