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在县城建成区内禁止下列噪声污染活动:
(一)在居民住宅区、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产生环境噪声;
(二)在21时至次日6时期间,在县城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采用大音量音响播放音乐、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易产生环境噪声方式进行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活动,影响周围居民正常休息;
(三)汽车高音鸣笛,干扰居民工作生活;
(四)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高噪声设备进行商业宣传和流动叫卖的,干扰居民工作生活。
对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自治县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对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由自治县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