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除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外,禁止在县城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户外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及时清除。违反本条规定的,由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处2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