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在自治县县城建成区内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运行,将油烟通过专用烟道达标排放,设置专用烟道的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生活、工作环境。不得将油烟通过私挖地沟、地下管道、下水管道等方式排放。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经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检测确定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并责令停业整治;
(二)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将油烟排入私挖地沟、地下管道、下水管道及其他方式违规排放,由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