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June 4, 2021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1
- Articles
- 40 articles
(1997年3月8日恭城瑶族自治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2021年2月25日恭城瑶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202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公安、水行政、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森林资源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相关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Chapter 2林权确定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
(一)国有林场、农场、苗圃场,自然保护区以及其他未划归集体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归国家所有;
(二)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森林、林木归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四)村寨内的古树名木属村寨集体所有,有证据证明属于个人所有的除外;
(五)国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管护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六)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七)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营造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八)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营造的林木,依法归营造者所有并享有林木收益;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九)义务植树造林的林木,归林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所有;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单位之间以及跨乡镇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权属争议当事人对争议林木、林地的利用现状有异议的,由负责调解、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调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Chapter 3造林绿化
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年度造林绿化计划,划定实施区域,明确实施主体。
Chapter 4森林资源保护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资源状况,聘请护林员巡护森林。护林员发现火情、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所在乡镇林业工作机构等相关部门。
自治县设立县、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组建森林消防队伍,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监测预警、宣传教育、野外火源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风险防控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等工作。
发现火情后,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迅速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火灾发生地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根据需要迅速组织森林火灾扑救队伍扑救。自治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根据需要迅速调动森林火灾扑救队伍支援扑救。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后一年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前款所称的种植,包括育苗和采伐后再生营造。
自治县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在古树名木周围醒目位置设立保护牌,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支撑架、保护栏、避雷装置等相应的保护设施。
林业经营者在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支持引导下,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防治;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发生暴发性、危险性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除治。
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
Chapter 5经营管理
在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发展林下经济、森林康养等特色产业。
在不破坏生态前提下,自治县鼓励和支持下列经营活动:
(一)依法采取引资、合资、股份合作制等方式发展林业规模经营;
(二)依托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服务、交易,促进林产品流通;
(三)将速生桉树采伐后种植油茶、茶叶、药材等,或者更新改造为乡土树种、珍贵树种。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采挖移植林木、树蔸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属于古树名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