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自治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

Local Regulations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