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森林、林木按下列规定确定权属:

(一)国有林场、农场、苗圃场,自然保护区以及其他未划归集体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归国家所有;

(二)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森林、林木归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四)村寨内的古树名木属村寨集体所有,有证据证明属于个人所有的除外;

(五)国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管护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六)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七)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营造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八)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营造的林木,依法归营造者所有并享有林木收益;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九)义务植树造林的林木,归林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所有;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Local Regulations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