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rch 30, 2021
- In force from
- March 30, 2021
- Articles
- 46 articles
(2019年9月11日阜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2020年12月18日阜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改 根据2021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阜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Chapter 1总则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先进技术,降低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劳动强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房管、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和户外广告设施等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及其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作业。
Chapter 2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指定区域。
责任人是指拥有、使用或者管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一)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二)机场、车站、码头、文化、体育、娱乐、旅游景点、公园、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为责任人;
(三)商场、集贸市场、超市、宾馆、饭店、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者为责任人;
(四)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单位为责任人;
(五)建设工地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待建地块,产权人为责任人;
(六)河湖水面及其管理范围,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七)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区域,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为责任人。
根据前款规定无法确定责任人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
(一)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吊挂、乱堆放、乱倾倒、乱挖掘、破坏绿化、违法设置广告、出店经营、店外作业等情形;
(二)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渣土,无扬尘,无焚烧烟尘污染,无恶臭污染,餐饮油烟排放达标;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Chapter 3市容管理
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阳台外、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主要道路两侧禁止搭建灵棚,所有道路禁止焚烧、抛撒冥纸冥钞。
产权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保持其完好、正位。井盖、沟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设立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予以更换、补缺或者正位。对产权单位不明晰的各类井盖、沟盖,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时间段,允许摆摊设点。进入特定路段摆设摊点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城管执法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地点、时间范围内经营,配备经营设施和卫生设施,并保持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
从事机动车辆修理、装饰、清洗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产生的污水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管执法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禁止在主要道路、重点地区采用流动广告车等方式设置流动广告。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城管执法部门批准。
城市照明应当统筹兼顾景观照明与功能照明,体现城市不同功能区特点;应当合理控制亮度,不得影响交通信号和居民生活,避免产生光污染。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配合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车辆遗撒、泄漏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二)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
(三)驶离工地的车辆保持清洁;
(四)施工用水按照规定排放;
(五)泥浆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六)临街工地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
(七)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八)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九)工地的厨房、厕所符合卫生要求。
Chapter 4环境卫生管理
因建设需要占用、拆除、迁移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维护公共利益、方便群众和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提出拆迁、易地建设方案,报经城管执法部门同意后实施。
(一)在公共场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不得焚烧垃圾、树叶;
(二)不得从建筑物和车内向外抛掷废弃物;
(三)不得违反规定倾倒污水、垃圾、粪便;
(四)不得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屠宰家禽家畜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禁止将粪便直接排入雨水管网、沟渠、河道或者随意排放。
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挂免疫标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违反第十五条规定,责任人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在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城市道路上空及楼宇之间设置的架空管线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五百元以上两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装饰、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五)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烟头和纸屑的,处二十元罚款;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的,处五十元罚款;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粪便的,对个人处五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阻碍停车泊位正常使用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五百元以上两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饲养人未即时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遗留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处二百元罚款。
Chapter 6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