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或者临时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管执法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时间段,允许摆摊设点。进入特定路段摆设摊点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城管执法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地点、时间范围内经营,配备经营设施和卫生设施,并保持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
Local Regulations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