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7, 2021
- In force from
- August 1, 2021
- Articles
- 39 articles
(2021年3月31日衢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8日浙江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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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的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的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文物保护点的建筑物、构筑物。
(一)衢州市柯城区水亭门、衢州市柯城区北门街、龙游县河西街、常山县里择祠街区、常山县北门街区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省历史文化街区;
(二)按照本条例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市历史文化街区;
(三)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建筑;
(四)历史文化街区内古桥、古道、古井、古塔、牌坊、城门、城墙等;
(五)历史文化街区内街道、巷子的传统名称、历史建筑名称;
—2—
在历史文化街区内涉及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宗教活动场所和古树名木保护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省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明确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机构,负责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
文物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内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内火灾扑救、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开展消防工作。
—3—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机构做好保护工作。
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家委员会的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褒扬。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历史文化街区文化内涵的宣传和教育,普及保护知识,推广、介绍衢州特色历史文化,提高全社会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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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2申报与规划
申报市历史文化街区的,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文物、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市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批准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一)评估历史文化价值、特点和存在问题;
(二)确定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
(三)确定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制定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
(四)提出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和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要求,对历史建筑进行编号,分别提出保护利用的内容和要求;
(五)提出延续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和规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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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省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市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保护规划,并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
保护规划草案涉及房屋征收、土地征收的,应当举行听证。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以及理由;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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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批准的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是保护和管理市历史文化街区的依据。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保护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专题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一)保护规划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省的地方性法规发生调整,影响原保护规划实施的;
(二)新发现地下遗址等重要历史文化遗存,确需修改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重大事故等原因,致使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历史文化遗存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因国家、省重大工程建设,确需修改的。
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报送审批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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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3保护与利用
历史文化街区标志牌应当载明街区名称、街区简介、保护范围图、公布时间、公布单位等内容;历史建筑标志牌应当载明主题词、建筑名称、建筑编号、公布时间、公布单位等内容。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毁损保护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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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历史建筑,其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没有管理人的,其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管理人、使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管理人、使用人均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
非国有历史建筑,其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没有管理人的,其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与所有权人取得联系,又无明确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历史建筑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历史建筑相关情况,由权利人主张权利。公告期间有毁损危险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临时管理人。公告满一年无人主张权利或者无法确定权利人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代为管理。
(一)对历史建筑进行日常维护和修缮,保持原有建筑的外部造型、风貌特征、时代特色;
(二)保障结构安全,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发现险情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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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省的地方性法规对保护责任人的责任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历史建筑确定公布后三十日内将保护责任书面告知保护责任人。
(一)修缮现有建筑,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
(二)改建现有道路,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传统格局和空间环境;
(三)不得擅自改变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格局、自然景观、空间环境、建筑的历史风貌和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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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公共厕所、垃圾投放点等公用设施和户外广告、店牌店招等户外设施,应当按照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要求规范设置,其形状、色彩等应当与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风貌相协调。
历史文化街区内临街建筑外立面的修缮,应当遵循修旧如旧、以存其真、以复其貌的原则,并尽可能使用原有建筑的构件以及装饰件,保持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前款所称历史建筑保护图则,是指为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提供科学依据,包含历史建筑基本信息、保护范围、使用要求等内容的文本以及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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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及户外广告、招牌、泛光照明、空调外机、排烟管道、雨篷等户外设施不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要求的,应当逐步实施改造或者拆除措施,导致所有权人或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的,依法予以补偿。
历史文化街区内应当适度规划和配套建设满足居民生活、观光旅游等需求的停车设施,可以采取错时停车、社会停车资源共享、级差式计时停车收费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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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利用数字信息技术等手段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建筑的监测,发现历史建筑有自然损坏或者人为破坏的情况,应当及时处理。
(一)拍摄影视作品、书画创作、设立文化创作基地、发展围棋、根雕、赏石等文化创意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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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设各类专题博物馆、陈列馆以及艺术品、民间藏品交易展示场馆;
(四)开发南孔古城游、儒学文化游等特色旅游;
(五)经营民宿和特色餐饮、小吃;
(六)制作、销售、展示衢州名优特产品、民间工艺品、旅游纪念品;
(七)举办其他有利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传播的活动。
鼓励、支持组织和个人依法通过转让、置换、租赁等方式取得历史建筑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通过保护性利用享有经营收益。
Chapter 4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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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5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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