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历史建筑外部醒目位置设置保护标志牌。

历史文化街区标志牌应当载明街区名称、街区简介、保护范围图、公布时间、公布单位等内容;历史建筑标志牌应当载明主题词、建筑名称、建筑编号、公布时间、公布单位等内容。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毁损保护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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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历史建筑,其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没有管理人的,其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管理人、使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管理人、使用人均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

非国有历史建筑,其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没有管理人的,其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与所有权人取得联系,又无明确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历史建筑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历史建筑相关情况,由权利人主张权利。公告期间有毁损危险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临时管理人。公告满一年无人主张权利或者无法确定权利人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代为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