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国土绿化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31, 2021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21
- Articles
- 33 articles
(2021年4月7日廊坊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国土绿化,是指植树造林、种植花草、恢复植被及其抚育管理等活动。
法律、法规对森林、古树名木、公园、风景名胜区绿化工作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国土绿化工作。
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相关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国土绿化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国土绿化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
Chapter 2规划和建设
国土绿化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适应防灾避险需要,保持历史风貌,体现本地特色。经批准的国土绿化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旧城改造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用于建设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
(二)新建城市道路,红线宽度五十米以上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五十米以下四十米以上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下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新建铁路、高速公路两侧防护绿地宽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新建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所、公共文化设施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传染病医院应当建设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绿地;
(四)新建商业中心、交通枢纽、仓储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新建公园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陆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五;新建广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
在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高速铁路及高速公路路界外两侧应当设置景观林带;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及普通铁路路界内绿化用地应当达到绿化规定,保证廊道绿化效果。
鼓励屋顶绿化、立体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绿化。
城市公园绿地建设应当与城市规模匹配,并符合防灾避险要求。
Chapter 3保护和管理
(一)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内的绿化,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村庄绿化,由当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三)荒山荒地的绿化,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负责。属于集体所有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承包给单位和个人的,由承包者负责;
(四)县级以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由交通运输等相应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负责;铁路和专用公路的绿化,由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负责;乡村公路的绿化,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五)河渠堤岸绿化以及水利设施管理区的绿化,由水利主管部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六)矿山修复绿化,由相应的勘查、开发或者利用该矿产资源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政策性强制关闭和责任主体灭失或者不明的矿山修复绿化,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七)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及其他单位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由本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绿化责任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前款规定的各类区域绿化,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绿化期限。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对森林保险提供保险费补贴,支持发展森林保险。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不得超出批准的面积范围。
国土绿化责任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国土绿化保护和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建立组织,配备人员,落实责任。
国土绿化责任部门和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移交手续。
(一)妨碍交通或者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
(二)危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全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无保留价值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一)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
(二)踩踏、刻划、拴挂、攀折树木花草或者掘取树根树皮、非法采摘花果枝叶;
(三)擅自在绿地内排放污水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四)在绿地内乱搭乱建建筑物、构筑物,占用绿地种植蔬菜、农作物或者饲养家畜家禽、堆放物品或者未经批准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牌、线杆及其他设施;
(五)损坏、刻画绿地内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及其他绿化设施;
(六)其他损害绿化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