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8, 2021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1
- Articles
- 44 articles
(2021年4月28日湖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一)预防为主,注重源头治理;
(二)遵守法律,保障公平公正;
(三)调解优先,尊重当事人意愿;
(四)主动服务,力求便民高效。
市、区县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综合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委托,在所辖区域内履行区县人民政府职责。
市、区县人民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坚持权责统一和属地管理,按照法定职责,共同做好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畅通和引导群众依法合理表达诉求,组织人民调解员、网格员、法律顾问等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及时、就地、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检调对接,完善参与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机制,依法及时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
行业协会、商会、消保委等社会组织,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可以根据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情况和特点设立调解组织,参与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工作。
村(居)民议事会、乡贤参事会、和谐理事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的支持和指导下,积极参与矛盾纠纷排查、调解等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发挥媒体融合发展优势和作用,参与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化解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等应当积极支持、参与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化解工作。
Chapter 2矛盾纠纷预防
市、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结果应当作为重大决策事项可以实施、暂缓实施、中止实施或者不予实施的重要依据。
对经过评估认为应当暂缓实施、中止实施或者不予实施的重大决策事项,在降低风险后,可以再依法作出决策。
网格员应当协助做好网格管理区域内的社会基础信息收集报送、矛盾纠纷化解、社会治安巡防、法律法规宣传等工作。
法律顾问发现村(社区)在管理服务活动中存在法律风险的,应当及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法务部门、专职法务人员或者聘请法律顾问,加强对本单位法律风险、矛盾纠纷的排查、监测和化解。
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专业医疗服务机构等,搭建基层心理服务平台,完善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机制,为群众提供专业心理服务。
Chapter 3矛盾纠纷化解
有关单位和组织应当健全矛盾纠纷源头发现和预警机制,运用传统手段、现代技术,定期或者根据需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线索及时报告、稳妥处置。
有关单位和组织应当引导当事人进行和解;当事人不愿和解或者和解不成的,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或者纠纷不适宜调解的,告知当事人选择其他途径。
区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应当加强社会风险研判,及时处置矛盾纠纷,协调相关部门对跨区域、跨行业、跨领域等重大矛盾纠纷开展联合调处化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整合平台资源,发挥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分中心作用,依法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
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应当加强对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具有调解职能组织的指导,联动就地调处矛盾纠纷。
调解组织、调解员等知悉矛盾纠纷后,可以主动与当事人联系,告知、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化解矛盾纠纷。
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发现矛盾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针对性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发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或群体性事件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配合做好化解疏导工作。
行政裁决机关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可以依法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作出行政裁决,并且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通过调查核实、听证审理、专家参与等方式,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对受理的争议或者纠纷,应当先行调解。
当事人不能达成和解或者调解不成的,仲裁机构应当作出裁决。
对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审理,作出裁判。
(一)如实陈述身份信息、矛盾纠纷事实;
(二)遵守现场秩序、尊重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人员;
(三)尊重其他当事人行使权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Chapter 4工作保障
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场所、设施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鼓励法律、医学、工程审计等专业人士为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提供必要的专业支持和帮助。
支持具有法律及其他专业知识和经验,热心调解工作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担任兼职人民调解员。
人民法院可以从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中吸纳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
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和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名册,并且向社会公开,方便当事人查询。
司法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调解组织建立健全调解员聘用、考评、奖惩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调解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调解员专业知识的培训。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人民调解员协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民调解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鼓励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协会为人民调解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为其履职提供保障。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二)侮辱、恐吓当事人的;
(三)收受、索取当事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个人隐私的;
(五)属于调解范围,无正当理由拒不调解的;
(六)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一)未建立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责任制的;
(二)负有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职责,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的;
(三)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职责,导致矛盾纠纷激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