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应当加强对受托从事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者的监督。

从事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查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身份证明,留存其复印件。从事食品贮存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出库记录制度。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运输结束后二年。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