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第一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二十五条有效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应当加强对受托从事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者的监督。从事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查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身份证明,留存其复印件。从事食品贮存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出库记录制度。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运输结束后二年。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