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食品交易会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在举办日的三日前向举办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报告举办地点、举办时间、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管理措施以及举办者和食品经营者情况等信息,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二)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三)(四)记录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五)及时发布食品安全管理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发布的信息;

(六)按照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鲜活产品与其他食品、待加工食品与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分开的原则,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分类设置摊位;

(七)设置必要的检验和消毒、杀菌、清洁、防腐、防尘等设施,根据需要配备冷冻、冷藏等设备设施;

(八)协助、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除履行前款规定的各项职责外,还应当建立风险自查和信息报告制度,并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相关制度,记录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