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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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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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y 2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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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y 2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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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1984年2月22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6年12月26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修正 根据1993年7月2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若干问题的决定》修正 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2005年5月2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 根据2011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 根据2021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Chapter 2选举机构
选举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一)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二)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选民证;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三)确定投票选举日期;
(四)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汇总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五)主持投票选举;
(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发给代表当选通知书;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划分为几个选区的较大单位,以及可以单独组织选举的行业或者系统,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设立选举委员会分会。
选举委员会分会的职责由选举委员会确定。
选举委员会分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选举委员会任命。
选区工作组的组长、副组长,由选举委员会任命;经选举委员会授权,也可以由选举委员会分会任命。
(一)宣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办理选民登记和选民名单核对;
(三)组织选民推荐、协商代表候选人;
(四)协助了解核实和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五)安排投票选举事务;
(六)办理选举委员会或者选举委员会分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Chapter 3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
(一)区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五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
(二)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五名。
按照前款规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
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乡、民族乡,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十五日内将重新确定乡、民族乡、镇代表名额的情况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将重新确定区、乡、民族乡、镇代表名额的情况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Chapter 4选区划分
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的选民人数能够划为一个选区的,可以划为单一选区;人数过多的,可以划为几个选区;人数不足以划一个选区的,可以与邻近的单位划为联合选区,也可以与附近居民、村民划为混合选区。
Chapter 5选民登记
选区设立选民登记站,办理选民的登记和选民名单的核对工作。
每次选举前,上次选民登记后年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到登记站进行登记;已经登记过的选民经核对确认后,列入本次选举的选民名单;选民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由新迁入的选区核对确认后列入新迁入选区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年满十八周岁选民年龄的计算,以所在地区的选举日为标准。
(一)居民、村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经确认选民资格,可以在现居住地登记;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本单位登记;
(三)离休、退休人员一般在户口所在地登记,如本人要求,也可以回原工作单位登记;
(四)在校学生在本校登记。
选民名单公布后至投票选举日前,正式户口迁入本市的和恢复政治权利的人员,按照上述规定补办登记手续。
选民已经迁出本市,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可以发给选民资格证明,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主动与所在选区联系选民登记事宜,并及时将选民名单送到选区工作组。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拘役或者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三)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四)被判处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五)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一)至(三)项所列人员,现有工作单位的,在工作单位进行选民登记,参加选举;没有工作单位的,在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参加选举。被判处拘役或者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人,经选举委员会和执行机关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也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四)、(五)项所列人员,经选举委员会和执行机关决定,可以在服刑地、被羁押地进行选民登记,参加选举;也可以在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参加选举。参加户口所在地选举的,由监狱、看守所分别负责审查,并发给选民权利证明,一般由本人将选民权利证明和委托书寄交户口所在地选区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委托其到选区登记,代为投票。
选民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投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区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投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Chapter 6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一)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并由选举委员会介绍到选区。
(二)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推荐者应当向选举委员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通报。
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在投票选举日必须停止。
违反前款规定的,经选举委员会确定,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确定,其当选无效。
Chapter 7选举程序
选民凭选民证在进行登记或者进行名单核对的选区参加选举。
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委派人员主持。
投票站、选举大会的每个票箱和设立的每个流动票箱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票人。
代表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选区投票选举的监票人、计票人。
投票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选民写票,其他人不得围观和干预。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书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人代写。
每一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另行选举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Chapter 8代表的补选
Chapter 9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