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依照《选举法》确定:

(一)区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五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

(二)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五名。

按照前款规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

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乡、民族乡,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