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Chapter 4 选区划分Article 27In force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的选民人数能够划为一个选区的,可以划为单一选区;人数过多的,可以划为几个选区;人数不足以划一个选区的,可以与邻近的单位划为联合选区,也可以与附近居民、村民划为混合选区。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1Article 2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