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驻在乡、民族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区属单位的职工,应当参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中央、市属单位的职工,可以只参加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需要参加,由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同有关单位协商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