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星湖风景名胜区七星岩景区保护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7, 2020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1
- Articles
- 36 articles
肇庆市星湖风景名胜区七星岩景区
保护管理条例
(2020年9月8日肇庆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七星岩景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星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并标界立碑。
七星岩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端州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七星岩景区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协助编制和参与实施星湖风景名胜区规划;
(三)保护景区内文物、历史建筑、风景名胜资源及其生态环境;
(四)组织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五)建设、维护和管理景区基础及配套设施,改善游览服务条件;
(六)制定景区的游览、观光等公共守则,负责景区内游览秩序、环境卫生、商业和服务业的日常管理;
(七)负责景区内的安全工作,定期检查景区内的安全设施,保障游人的人身安全;
(八)负责协调、处理景区与有关单位、居民的关系;
(九)负责景区档案资料的收集、保存、查询和利用;
(十)市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市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市场监督、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海事、民族宗教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七星岩景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七星岩景区的义务,有权依法举报破坏、影响风景名胜资源、生态环境、公共设施和游览秩序的行为。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投诉举报平台,受理对破坏、影响景区风景名胜资源、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投诉举报,及时转交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依法反馈结果,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Chapter 2规划和建设
编制、报批、修改七星岩景区详细规划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执行。
经批准的星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七星岩景区详细规划是七星岩景区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的法定依据。
星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根据保护七星岩景区整体风貌和生态环境的需要,在七星岩景区周围划定外围保护地带。
禁止违反星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七星岩景区详细规划,在景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星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七星岩景区详细规划,逐步迁出。
Chapter 3保护
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七星岩景区的风景名胜资源进行调查、登记,建立风景名胜资源档案及相关数据库。
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业主湖长,负责景区内湖泊的维护和管理工作,按职责落实各级湖长提出的具体工作任务。
七星岩景区实行雨污分流全覆盖。在七星岩景区及其周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放的污水,应当纳入城市污水排放系统。
七星岩景区不得新建排污口。未按照规定设置的排污口,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七星岩景区内不得进行经营性养殖水生动物。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景区水质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予以公布。
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及时清理、打捞湖水面漂浮物,保持水面清洁,发现水质异常时,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治理。
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在景区湿地栖息鸟类的动态监测,及时排除威胁鸟类生存的危险因素。
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七星岩景区内的文物登记造册,建立数据、文字、图纸和声像档案。探索建立文物保护数字管理系统,采取"一物一策"的方式科学、合理保护、管理文物。
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七星岩景区文物保护单位的执法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查处文物违法行为。
Chapter 4管理和利用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未经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机动车辆和船艇不得进入七星岩景区从事训练、观光游览活动。
观光车辆、船艇应当符合安全、环保标准,从业人员的资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七星岩景区内有关经营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在指定的地点依法文明经营。
经营者应当依法与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签订合同,并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一)开山、开荒、取土、挖砂、采石、开矿、围垦、填塘和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
(四)不当投喂景区内依法受保护的珍稀野生鸟类,猎捕、伤害依法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五)砍伐古树名木;攀折树、竹、花、果;随意踩踏草地;
(六)在景物和公共设施上涂污、刻划;乱扔垃圾,倾倒废弃物;
(七)损坏游览、服务等公共设施和破坏界碑、标牌、涵洞、闸口和其他设施;
(八)在禁火区吸烟、生火;燃放孔明灯;
(九)违反规定使用无人机、施放气球,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遥控飞机、电子遥控船和升放风筝等;
(十)游泳;在水体及其沿岸清洗衣物或者其他物品;
(十一)擅自捕捞水生动物;
(十二)在景区绿道上通行与绿道工程建设和管理无关的机动车;
(十三)在景区内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时,产生超过标准的音量,影响他人游览;
(十四)其他破坏或者影响风景名胜资源、生态环境和游览秩序的活动。
Chapter 5法律责任
前款规定中涉及的行政处罚,已实施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依法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