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七星岩景区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开荒、取土、挖砂、采石、开矿、围垦、填塘和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

(四)不当投喂景区内依法受保护的珍稀野生鸟类,猎捕、伤害依法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五)砍伐古树名木;攀折树、竹、花、果;随意踩踏草地;

(六)在景物和公共设施上涂污、刻划;乱扔垃圾,倾倒废弃物;

(七)损坏游览、服务等公共设施和破坏界碑、标牌、涵洞、闸口和其他设施;

(八)在禁火区吸烟、生火;燃放孔明灯;

(九)违反规定使用无人机、施放气球,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遥控飞机、电子遥控船和升放风筝等;

(十)游泳;在水体及其沿岸清洗衣物或者其他物品;

(十一)擅自捕捞水生动物;

(十二)在景区绿道上通行与绿道工程建设和管理无关的机动车;

(十三)在景区内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时,产生超过标准的音量,影响他人游览;

(十四)其他破坏或者影响风景名胜资源、生态环境和游览秩序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