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十)项规定,在七星岩景区范围内游泳;在水体及其沿岸清洗衣物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