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25, 2020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1
- Articles
- 43 articles
(2020年1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包括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保卫、保洁、膳食等后勤服务工作人员,不属于辅警。
机构编制、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辅警管理的相关工作。
公安机关面向优秀辅警招录人民警察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Chapter 2职责、权利与义务
辅警依法履职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
辅警依法履职的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一)窗口服务、信息采集与录入、接线(信)查询等管理服务工作;
(二)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通讯保障、视频监控等专业技术工作;
(三)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依法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
开展前款工作依法需要具备相应资质的,应当取得相应职业资格。
(一)接受、处理群众求助,依法化解矛盾纠纷;
(二)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三)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四)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安全,保护案(事)件现场,救助受伤受困人员;
(五)开展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登记等服务;
(六)开展巡逻、值守、安全巡查;
(七)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
(八)依法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
(一)租赁住房治安管理、特种行业、禁毒、移民、边防检查、出境入境等相关管理服务活动;
(二)执行交通管制和交通安全检查;
(三)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协助进行盘查、堵控、监控、看管;
(四)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
(五)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员、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协助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六)办案和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七)维护大型公共活动秩序;
(八)参与突发案(事)件处置;
(九)依法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
(一)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二)案件调查取证、鉴定报告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三)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四)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五)审核案件;
(六)保管武器、警械;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工作。
(一)获得履职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护;
(二)依法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
(三)参加业务技能培训;
(四)对公安机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公民个人信息;
(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四)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五)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六)从事与履行职责相关的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七)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
(八)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九)对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
(十)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
Chapter 3招聘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研究制定公安机关辅警用人额度管理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工作能力;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三)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不适合从事辅警工作的其他情形。
烈士、因公牺牲人员、四级以上因公致残公职人员、享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人员的配偶和子女,可以单列计划,定向招聘。
招聘具有专业资格或者专门技能的辅警,可以适当调整招聘程序或者采取其他测评方法。
Chapter 4保障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辅警参加健康检查。
辅警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报酬或者补休。
辅警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烈士褒扬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辅警因工死亡,其供养的家庭成员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纳入特困供养范围。对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Chapter 5监督管理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安机关的辅警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辅警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业绩、业务能力、服务年限、考核奖惩等情况,实行层级化管理,建立与薪酬待遇挂钩的管理机制。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优化工作岗位和流程,合理使用辅警,提高辅警履职能力和效率。
辅警履职期间,应当按照规定穿着统一服装,佩戴标识,必要时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需要着便装的,应当携带工作证件。非履职期间,不得穿着辅警服装、佩戴辅警标识。辅警不得将工作证件、服装、标识借给他人使用;离职时,应当将工作证件、服装、标识等交回公安机关。
辅警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协助开展与执法有关的辅助性工作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执法公示和全过程记录。
前款规定的回避,由辅警所在公安机关决定。
Chapter 6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辅警依法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Chapter 7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