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为辅警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工作证件、服装、标识为辅警专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制造、贩卖、购买、持有和使用。

辅警履职期间,应当按照规定穿着统一服装,佩戴标识,必要时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需要着便装的,应当携带工作证件。非履职期间,不得穿着辅警服装、佩戴辅警标识。辅警不得将工作证件、服装、标识借给他人使用;离职时,应当将工作证件、服装、标识等交回公安机关。

辅警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协助开展与执法有关的辅助性工作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执法公示和全过程记录。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