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三)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不适合从事辅警工作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