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0, 2020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1
- Articles
- 45 articles
(《白城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已由白城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8日通过,于2020年11月27日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2020年12月10日白城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则
本条例所称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是指以村容村貌治理、厕所建设与改造、垃圾治理、生活污水治理为主要内容,对农村人居环境进行规划、建设、治理、管护和监督的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作统筹协调机制,指导解决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中的重大事项。
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具体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及有关单位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村民会议可以组织制定和完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方面的村规民约。
发展和改革、财政、住建、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水利、文广旅、扶贫、卫生健康、教育、城市管理、公安、科技、妇联等部门和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相关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应当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进行宣传和舆论监督。
教育机构应当依托课堂教学、校园文化、社会实践等平台,开展农村人居环境保护的相关教育。
Chapter 2规划建设与管理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各类专项规划相衔接。
(一)供水、供电、排水、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二)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设施;
(三)道路、绿地、绿化等设施;
(四)畜禽粪污、病死畜禽、农作物秸秆、农业投入品包装等废弃物处理设施;
(五)其他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的基础设施。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一)临街单位、个体商户和住户“门前三包”的行为规范;
(二)村民清扫打理自家庭院、房前屋后和畜禽圈舍的行为规范;
(三)生活垃圾、农业废弃物的处理和综合利用的行为规范;
(四)遵守生活污水治理的行为规范;
(五)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保护古树名木的行为规范;
(六)爱护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的行为规范;
(七)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奖励措施;
(八)其他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需要纳入的事项。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机构,建立管理队伍,履行相关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可以聘任农村人居环境义务监督员,发挥日常引导和监督作用。
Chapter 3村容村貌治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做好辖区内道路的养护工作。
户外广告、牌匾、标牌外观应当图案清晰、完整美观、安全牢固;存在安全隐患的,产权人或管理人应当及时加固或者拆除;残缺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
(一)随处便溺、乱扔杂物、随意堆放畜禽粪便和生活垃圾;
(二)在村屯内院外乱堆柴草和杂物;
在公共设施、道路及墙体上擅自张贴和喷涂广告;
(四)损毁公共绿地绿植、广场及其配套公共设施;
(五)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和畜禽养殖圈舍;
(六)其他影响村容村貌的行为。
Chapter 4厕所建设与改造
有条件的区域推进农村新建住房同步配套建设户用无害化卫生厕所。在污水管网设施不完善的区域,应当以户或者联户为单位建设化粪池和卫生厕所设施。化粪池的设置应当便于清理。
Chapter 5垃圾治理
毗邻城市及垃圾处理场的村镇,可以组织将农村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距离城市较远、人口相对集中的村镇,可以采取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街道转运、县级处理的集中治理模式。偏远、人口分散的村镇,可以采取户分类、村收集、村处理的分散治理模式。不具备处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外运处理。
(一)村民的宅基地、承包地、居住地和畜禽养殖圈舍,村民或者使用人为责任人;
(二)村范围内的道路、沟塘等公共区域,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三)集市、农贸市场,管理者为责任人;
(四)旅游、餐饮、娱乐、商店等经营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为责任人;
(五)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者为责任人;
(六)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该单位为责任人;
(七)公路、铁路、机场、车站,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八)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
(一)定期清运,对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分装运输;
(二)运输垃圾的车辆应当采取苫盖、密闭等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丢弃、扬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三)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垃圾中转站、垃圾转运房(点)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一)在非指定地点堆放、弃置、倾倒、焚烧生活垃圾;
(二)将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工业废弃物、危险废弃物等向指定场所以外的农村转移、倾倒、填埋;
(三)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场所或者改变其用途;
(四)其他影响垃圾治理的行为。
Chapter 6生活污水治理
鼓励城市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对于不具备条件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的,鼓励和支持建设小型、分散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一)向河道、湖泊、湿地、水库、沟渠等直接排放粪便、污水以及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二)向公共场所、村庄街道倾倒生活污水;
(三)损毁污水管网或者处理设施,向其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四)其他影响生活污水治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