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进行定期督导、检查,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