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建立市级统筹、县级抓落实、乡(镇)街道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作统筹协调机制,指导解决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中的重大事项。

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具体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及有关单位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村民会议可以组织制定和完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方面的村规民约。

Local Regulations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