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综合协调、组织推动和监督检查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住建、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水利、文广旅、扶贫、卫生健康、教育、城市管理、公安、科技、妇联等部门和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