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村寨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June 18, 2020
- In force from
- August 1, 2020
- Articles
- 36 articles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村寨规划建设
管理条例
(2020年1月11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3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城镇规划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村寨,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饮用水源地等范围内的规划建设活动,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乡级人民政府受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委托,可以行使村寨规划、用地、建设和管理等职权。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寨规划、建设和管理,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或者聘用乡村规划师、协管员、农村建设工匠协助做好村寨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一)制定村寨公共设施维护、卫生保洁、绿化养护、消防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等日常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保护村寨内的生态公益林、古树名木、公共设施、文物古迹、传统民居建筑、历史建筑、公共饮用水源和村寨环境;
(三)对村寨内个人建设及村民自发组织开展的建设项目相关资料进行核实;
(四)收集整理村寨规划建设管理中的相关文件、图纸等资料,并建档管理;
(五)制止并报告违反村寨规划的建设行为;
(六)组织讨论村寨规划建设管理中的有关事项。
县级人民政府对在村寨规划、建设和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Chapter 2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编制村寨规划应当坚持民主公开、村民参与,保持地域特点、民族特色、文化特征和良好生态。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为行政村组织编制村域规划,为30户以上的居民点组织编制农村居民点建设规划。30户以下的居民点,应引导其逐步向30户以上的居民点集中。
不编制农村居民点建设规划的30户以下的居民点确需建设时,应遵循村域规划确定的建设原则。
对由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命名挂牌的民族特色村寨规划编制和建设许可、审批过程中,应当征求属地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一)村寨发展目标、用地规模控制、农村居民点布局;
(二)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防灾减灾设施布局、村寨类型划分、历史文化保护、村寨风貌控制;
(三)农房建设一般管理要求,农业生产、村民生活和生态空间的主要区域和控制要求;
(四)村寨分期建设时序安排。
(一)村寨生态红线、村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村寨建设控制边界线,村民住宅建设布局原则和用地规模,住宅层数、色彩与风格形态等规划要求;
(二)道路、供水、排水、电力通信、垃圾收集清运、污水处理、消防基础设施、停车设施、公共厕所等农村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
(三)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养老、集贸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
(四)对耕地、林地、草地、湿地、河流、水域等自然资源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具体安排;
(五)村寨庭院绿化、美化、亮化等村容村貌整治项目安排。
经批准的村寨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Chapter 3建设的申请和审批
(一)城市规划区外的城镇郊区、坝子地区不得超过130平方米;
(二)丘陵地区不得超过170平方米;
(三)山区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一)本户中已依法登记结婚或者已达法定婚龄的子女需要分户的;
(二)因自然灾害、征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原因造成宅基地灭失或者不能使用的;
(三)因实施村寨规划或者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四)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一)申请使用的宅基地不符合村寨规划和村土地利用规划的;
(二)已拥有一处宅基地且不低于本条例规定标准的;
(三)出卖、出租、赠与他人住房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住房的;
(四)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的;
(五)拒绝签订退还旧宅基地协议的;
(六)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七)已列入确定实施撤并的自然村或国家建设征地拆迁范围,经发布公告后,申请在原宅基地上改建、扩建住宅的;
(八)存在违法占地建房行为,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符合申请的情形。
(一)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提交建房和宅基地书面申请;
(二)经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三)经公示无异议后,村民委员会在申请材料上签署意见,报送乡级人民政府;
(四)乡级人民政府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五)乡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申请宅基地建设住宅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符合要求的建设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符合条件的建房和宅基地使用申请审批时限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
Chapter 4建设的监督和管理
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使用期满后应及时自行拆除,恢复原状。
临时建筑物或构筑物不予确权发证,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期满前申请延期。已超过2年期限而未获准延期的,按违法建设处理。
本条例施行前已建好的房屋,符合村寨规划并满足建设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可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一)改变村寨规划范围内的土地用途;
(二)未经许可擅自建设房屋或者构筑物;
(三)改变乡村规划建设许可的规定;
(四)占用公共设施和公共用地;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