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申请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一)城市规划区外的城镇郊区、坝子地区不得超过130平方米;

(二)丘陵地区不得超过170平方米;

(三)山区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Local Regulations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