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农村居民点建设规划一般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村寨生态红线、村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村寨建设控制边界线,村民住宅建设布局原则和用地规模,住宅层数、色彩与风格形态等规划要求;
(二)道路、供水、排水、电力通信、垃圾收集清运、污水处理、消防基础设施、停车设施、公共厕所等农村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
(三)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养老、集贸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
(四)对耕地、林地、草地、湿地、河流、水域等自然资源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具体安排;
(五)村寨庭院绿化、美化、亮化等村容村貌整治项目安排。
Local Regulations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