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申请使用的宅基地不符合村寨规划和村土地利用规划的;
(二)已拥有一处宅基地且不低于本条例规定标准的;
(三)出卖、出租、赠与他人住房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住房的;
(四)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的;
(五)拒绝签订退还旧宅基地协议的;
(六)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七)已列入确定实施撤并的自然村或国家建设征地拆迁范围,经发布公告后,申请在原宅基地上改建、扩建住宅的;
(八)存在违法占地建房行为,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符合申请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